张某峰老人于2009年8月26日死亡,未留有遗嘱,去世时在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留有建筑面积60.53平方米房屋一处。同年9月5日, 长子张某平、长女张某敏、次女张某荣、三女张某秋就房屋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并签署《放弃房产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张某峰老人现已去世,生前留下子女四人(楼房一处,大约陆拾平方米),儿子张某平、女儿张某敏、张某荣、张某秋尊重张某峰遗愿,同意张某峰将楼房传给孙子张某某继承”。张某峰老人生前与儿子张某平一家三口共同生活,四人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2018年2月13日,张某平病故,房屋由其子张某某、妻子金某居住使用至今。现张某敏、张某荣、张某秋拒不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2019年5月,张某某将张某敏、张某荣、张某秋起诉至白塔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房屋归张某某全部继承。因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记载张某峰于2009年9月13日死亡,故判决认定涉案房屋系张某峰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放弃房产承诺书》形成时间先于被继承人张某峰死亡,涉案房屋归张某某所有的诉求不予支持,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2020年1月9日,张某某与母亲金某来到辽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张某某系二级精神残疾、低保护,法援中心对其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依法指派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明刚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发现《放弃房产承诺书》形成时间为2009年9月5日,户口注销证明记载张某峰的死亡时间是2009年9月13日,但承诺书却载明“张某峰老人现已去逝”,全体子女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主动声明其已死亡,这明显违反传统的道德观念及公序良俗。承办律师认为死亡时间可能记载有误,而真实的死亡时间关乎案件定性,故调取张某峰老人的住院病历及死亡小结,证实了张某峰老人于2009年7月26日入院、2009年8月26日死亡,《放弃房产承诺书》确形成于张某峰死亡后,故依法增加了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放弃房产承诺书》有效,房屋归张某某继承。
2020年4月13日,案件开庭审理,双方围绕《放弃房产承诺书》的效力、形成时间、房屋归属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承办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六组证据,充分证明承诺书合法有效,房屋应归张某所有。具体代理意见如下:1.房产系被继承人张某峰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老人遗愿未侵犯他人财产权益。母亲李某于1995年死亡,案涉房屋于2004年8月16日更成私有产权,并登记在张某峰一人名下。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物权凭证,在三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亦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前提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案涉房屋应属张某峰个人财产,老人生前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百年之后房屋归孙子张某某继承,老人的遗愿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得到尊重。2.各继承人签写《放弃房产承诺书》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对签署承诺书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死亡小结和《放弃房产承诺书》互相认证充分证明,在张某峰老人死亡后,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继承的房屋赠与张某某。同时庭审查明,张某平、金某和被继承人张某峰共同生活,平日悉心照顾老人直至养老送终,并且被继承人张某峰在世时多次表示张某平一家经济困难,没有其他房产,要把案涉房屋给孙子张某某,三被告充分认可张某平一家三口的付出,才尊重老人的遗愿签写《放弃房产承诺书》,并邀请证人邓某、吴某见证。上述事实已证明出具《放弃房产承诺书》系各方的真实意愿,彰显了高尚的亲情观,符合人伦亲情,应予保护。张某某为二级精神残疾,在三被告出具《放弃房产承诺书》后没有实施侵害三被告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在张某某与母亲金某相依为伴,经济条件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三被告在遗产处理后无理由反悔,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成立。3.张某某已遵照《放弃房产承诺书》占有使用房屋,依据法律规定赠与有效,三被告应履行《放弃房产承诺书》,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放弃房产承诺书》名为放弃,实为处分行为,张某某父亲张某平在承诺书上签名,应视为代理张某某作出赠与房屋的意思表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一直由张某某、金某保管,且张某某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故应认定赠与有效,三被告补办过户手续。
2020年5月6日,人民法院采信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放弃房产承诺书》有效,房屋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敏、张某荣、张某秋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双方均服从判决,纠纷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法律援助惠民利民,及时为精神残疾人士张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与承办律师克服困难,积极回应受援人法律诉求,尽心尽责办理案件,最终通过诉讼保住了受援残疾人的唯一一处住房,保障了张某某基本生存权利,化解了家庭矛盾。本案看似简单,但法律关系复杂,承办律师组织大量证据,从《放弃房产承诺书》形成时间入手,以房屋交付占使用事实为依据,将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赠与关系与法律规定相结合,充分证明《放弃房产承诺书》依法有效,最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受援残疾人的权益得以维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