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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山县法律援助处对胡某某涉嫌组织卖淫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85°c 2023-12-05
导读: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胡某某和同案人陈某明招募组织潘某某等十余名卖淫女在同案人陈某鸣、胡某军(胡某某的男朋友)合股经营的位于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某沐足店提供卖淫服务。期间,沐足店老板陈某鸣和胡某军通过事先确定价格和提成比例,对卖淫女进行编号,制定并执行考勤制度,采用按序上钟等手段,调度安排卖淫活动的时间和方式,管控卖淫人员和卖淫活动,时间长达3个月,涉案金额达100多万元。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胡某某和同案人陈某明招募组织潘某某等十余名卖淫女在同案人陈某鸣、胡某军(胡某某的男朋友)合股经营的位于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某沐足店提供卖淫服务。期间,沐足店老板陈某鸣和胡某军通过事先确定价格和提成比例,对卖淫女进行编号,制定并执行考勤制度,采用按序上钟等手段,调度安排卖淫活动的时间和方式,管控卖淫人员和卖淫活动,时间长达3个月,涉案金额达100多万元。胡某某和同案人陈某明一起负责介绍、招募和组织一部分卖淫女在沐足店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提成。2018年3月7日,公安民警抓获了胡某某。

2018年11月26日,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犯组织卖淫罪起诉到阳山县人民法院。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某某在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2月和同案人陈某明、陈某鸣、胡某军等6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采取招募、雇佣等手段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胡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1月27日通知广东省阳山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胡某某提供辩护。阳山县法律援助处收到通知辩护函后,于2018年12月3日指派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雷雪梅担任胡某某的辩护人。

雷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18年12月6日到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查阅和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并制作好阅卷笔录。2018年12月7日,律师会见了受援人胡某某,认真听取受援人的陈述和辩解,向受援人介绍了法庭审理程序,征询辩护意见,告知权利义务和风险及应注意的事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2018年12月19日,阳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首先,胡某某不是沐足店的老板,不参与沐足店的经营决策,不存在与同案人陈某鸣有共同组织卖淫的合意。庭审中,沐足店老板陈某鸣和胡某军均确认他们当时在商量需要增加技师的时候,虽然胡某某在场,但是并没有一起商量,而且他们当时也没有提及任何关于组织卖淫的事情。由此可以证明,胡某某没有与陈某鸣他们共同组织卖淫的合意。

其次,胡某某不是沐足店的管理人员,没有对卖淫场所或卖淫女进行管理。从胡某军和胡某某的供述可知,胡某某很少到沐足店,根本谈不上对卖淫场所进行管理。之所以以胡某某的名义介绍陈某明到沐足店,是胡某军为了让胡某某可以赚多点本来应当由胡某军支付的生活费。真正找陈某明介绍技师的是胡某军,不是胡某某。此外,虽然陈某明要求胡某某建立了微信群,但该微信群只是方便陈某明和技师们对数,胡某某在微信群里根本没有发过言,这也足以证明胡某某只是一个联络的中介,她并没有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和控制。

再次,胡某某只是提供名义和转账渠道的协助,没有招募行为。陈某明和陈某鸣等人的供述可以证明,胡某某只是一个收款和转款的渠道,且最开始的收款和转款都是胡某军操作的,后来胡某军不方便才转由胡某某操作。卖淫女是由陈某明招募的,胡某某并没有招募过卖淫女,也不认识微信群里的卖淫女,所以胡某某不存在招募卖淫女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的情形。

最后,胡某某只是收取陈某明介绍技师的提成,既不清楚沐足店其他任何经营情况,也没有收取其他技师的提成,所以胡某某并不是组织者和管理者。因此,辩护人认为胡某某提供收款转款渠道并收取提成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二、受援人胡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招募10人以上或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情形,但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可知,胡某某建立的微信群里只有7人,其中只有5名技师,而胡某某对于陈某鸣招募的其他技师有多少人,这些技师有没有参与卖淫等情况并不知情,所以不应当将沐足店的全部卖淫女的数量归结到胡某某身上。此外,从公诉人提供的转款凭证和支付凭证可知,无论是胡某某收取的陈某鸣发来的款项,还是胡某某实际提成的金额,都不超过50万元,根据胡某某和陈某明的供述,胡某某的提成仅为2万多元。所以,公诉人指控胡某某犯罪情节严重,证据不充分。

三、受援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受援人胡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天,即向公安机关如实反映了自己提供转款渠道和收到提成的犯罪事实,并书写《亲笔供词》提交给公安机关,对其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在庭审过程中也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良好,符合刑法的坦白条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5点“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受援人胡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本次属于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在沐足店招募卖淫女组织卖淫的过程中,受援人胡某某只是提供收款转账渠道和联络,进而收取提成,其提成是按陈某鸣制定的方案提取的,除按提成方案支付提成给卖淫女外,组建的微信群聊天内容也是汇报上钟数、支付提成等,无证据证明受援人胡某某对其招募卖淫女的卖淫活动进行实质管理;胡某某无对卖淫活动的人、事、物进行统筹、决定,其行为只是为组织卖淫活动招募人员或提供协助,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受援人胡某某犯组织卖淫罪的定性不当,受援人胡某某的行为应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对于受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给予采纳。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胡某某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案件点评】

组织卖淫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情节严重的是10年;协助组织卖淫罪可在5年以下予以量刑,两个不同罪名的认定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起点和幅度。在本案中,承办律师通过仔细查阅卷宗材料、与受援人进行深入沟通等方式充分了解案情,深入分析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关键区别。在此基础上,承办律师从是否具有组织卖淫的合意、有否对卖淫场所和卖淫女进行管理和控制、是否对整个卖淫场所的卖淫服务收取提成、提供何种协助等多个方面,向法院提出了受援人的行为应当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组织卖淫罪的辩护观点,最终得到了法院的采纳,为受援人争取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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