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1日18时36分,被告人钟某锋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55国道从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城往河源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355国道794KN+500M(紫金县黄塘镇过境路加油站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发生碰撞,黄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紫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派员到现场勘察、取证,并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黄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及四肢多发损伤,引起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2020年11月10日,钟某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某锋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钟某锋在一审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通知辩护的情形,2021年2月4日,紫金县人民法院通知紫金县法律援助处为钟某锋指派辩护律师提供辩护。2021年2月18日,紫金县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广东广淼律师事务所黄杰律师担任钟某锋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2021年2月19日,承办律师在紫金县人民法院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通过查看《量刑建议书》、讯问笔录、《协议书》和《谅解书》等材料,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系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发现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垫付相关的费用,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
2021年3月5日,承办律师会见了被告人,从谈话中了解到,在事发当晚,被告人行驶的车速在50—60km每小时,由于被害人不按交规走斑马线过马路,加上晚上驾驶视线受限,当被告人反应过来要采取紧急措施时为时已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也认定了被告人钟某锋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环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在会见中,钟某锋强烈表达了自身的悔罪态度,希望司法机关能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承办律师在阅卷以及会见完钟某锋之后,认为本案的被告人钟某锋悔罪态度好,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对本次事件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并且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相较于故意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因此上述各种法定以及酌定的量刑情节是本案依法适用缓刑的重大影响因素,于是决定将辩护重点放在争取缓刑的量刑意见上。
2021年3月9日上午9时,本案在紫金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以及事实没有异议。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钟某锋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一直留在案发现场,虽然被告人没有亲自报警,但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然后随120救护车一同送受害人到河源市中医院救治。这足以说明被告人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已经构成自动投案,在刑事诉讼阶段,被告人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其属于自首,按照刑法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钟某锋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以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本案被告人钟某锋主动认罪,且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相较于故意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性小,恳请法院对被告作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钟某锋在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且认罪及悔罪态度良好,渴望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根据上述事实以及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将上述事实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该起意外事故发生之后,积极配合被害人家属处理被害人丧葬等事宜,并支付相应的处理费用。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家属多次与受害人的家属联系,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双方在办案机关的组织下自愿达成了《谅解赔偿协议》,被告人依法向受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受害人家属也向被告人出具《谅解书》,恳请合议庭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五)被害人横穿马路,违反交通法规,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这个量刑情节。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事实以及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时能够依法适用缓刑。
紫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钟某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老年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因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结合被告人钟某锋的犯罪情节及其已认罪、悔罪的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应该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2021年3月18日,紫金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粤162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受援人对该判决结果表示满意,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案件点评】在此次案件中,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准确地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意见上,指出受援人系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对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意见最终被法庭采纳,最后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承办律师的辩护发挥了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