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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例

瑞律网整理发布 382°c 2023-11-04
导读: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初中文化,住蓝田县××镇××村××组。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强奸、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3)灞刑初字第00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初中文化,住蓝田县××镇××村××组。2013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强奸、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2013)灞刑初字第00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非法所得继续追缴。2014年4月2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7年9月11日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6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汉中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在间隔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获得积极二十一个,确有悔改表现。监区集体会议评议认为,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结合李某某原判刑期及犯罪情节等具体内容,因系暴力犯,并犯有数罪,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提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2019年8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意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作出对罪犯李某某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李某某符合减刑提请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9年10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刑罚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13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以(2019)陕07刑更14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余刑至2029年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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