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XXXX环球顾问有限公司,在自身没有任何矿场和矿机,也没有任何实体业务运行的情况下,通过以租代购矿机挖矿的名义,开发“XX矿业”(后变更为XX矿池)手机APP,要求参加者至少投资 500USDT虚拟币(1 : 1对标美元的虚拟币“ 泰达币 ”,按照美元汇率结算)获得加入会员资格,并且利用矿池分红、五倍杠杆等制度引诱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下线会员,通过邀请码注册形成固定层级,并且利用建立会员微信群、组织线下酒会宣传推广。
王某某受线下酒会吸引加入该传销犯罪组织,并在其组织的支持下,在铜陵市财富广场A座XX楼XXXX室成立“XX矿业”铜陵俱乐部,并担任该俱乐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在铜陵市推广宣传。
案发时,王某某所发展的帐号已经成为四星矿主。 伞下业绩达 1877246USDT虚拟币,伞下发展会员人数超过30人,层级达到11层。
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通知铜官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铜官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依法指派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李钊雅作为其一审审判阶段的辩护人,承办人查阅案卷材料并与受援人多次沟通后,向铜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词。
本案的案件重点在于:王某某不实际掌控公司的管理经营,主观上也未起到策划、发起、设立、指挥、协调传销组织的作用,但王某某客观上对以他人为组织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起到了扩大会员等关键作用,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能否认定从犯以及虚拟货币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实际掌控公司的管理经营,主观上也未起到策划、发起、设立、指挥、协调传销组织的作用,但王某某客观上对以他人为组织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起到了扩大会员等关键作用,故同样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涉案金额及违法所得难以认定,如按照案涉金额1877246USDT,属于情节严重,但在涉及比特币BTC、泰达币USDT等虚拟币犯罪案件时,证据一般都是围绕资金流和网络痕迹,我们律师要做的工作就是从资金流和网络痕迹的证据中入手,充分利用数字货币用户匿名性、智能合约“内部交易”的隐蔽性、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毁灭性的特点,通过审查证据,看能否找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审查是否形成指控犯罪的闭合证据链,如果能切断证据链,就有可能从证据上切断数字货币交易网络、交易行为以及资金流向与被告人的对应或关联关系。
最后,关于案件的审理结果:法院虽未采纳辩护人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从犯的认定,但采纳了其他减轻或从轻量刑情节的意见,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件点评】数字货币交易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收到黑钱甚至触犯刑法,金融投资需谨慎,对于大多数场外交易者来说,应充分认识到场外交易的风险,更不能贪便宜去交易来路不明的钱款。如遇发展人员或发展层级以获利的投资宣传更需谨慎加入,很可能系传销组织。
随着公安机关对网络黑产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增加,数字货币交易的刑事犯罪风险也是越来越大,这应该引起所有经济人的重视,只有重视化解数字货币交易的犯罪风险,合法合规,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才能做到增强匿名性,预防和防范相关的刑事法律风险,才能走的长远,否则,等在前面的,有可能是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