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常年以捕鱼卖鱼为生,2018年12月16日,周某某从浙江省文成县某镇某村边上的江里捕获了一条“雪鳗”,后将该“雪鳗”以人民币5000元出售给吴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收购该“雪鳗”后将其放养在该镇某村一个空地的水塘中,于次日被途经该水塘的王某某(另案处理)窃走,遂报警。同年12月18日,王某某通过陈某(另案处理)的帮忙,将该“雪鳗”以人民币3400元出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同日,文成县公安局从张某某处依法查获并扣押了该条“雪鳗”。
经鉴定,涉案“雪鳗”所涉物种为花鳗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保护等级为国家II级。
2018年12月27日,文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告知周某某其涉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周某某主动到文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7月4日,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7月8日,经人民法院通知,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震瓯(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一鸣承办该案,担任被告人周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被告人周某某。经了解,周某某常年靠在江里捕捞一些小鱼小虾做买卖为生,其妻子早逝,自己独自抚养女儿,生活经济都十分困难,系村里的低保户。在他的认知中,只知道“雪鳗”是野生的,却不知道这是国家保护动物。
本案因周某某实施的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故此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会另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待公益诉讼结案后再进行刑事诉讼程序。
2019年7月16日,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周某某承担花鳗鲡价值资源损害五倍补偿金2.5万元;判令被告周某某承担评估费用3000元。
2019年7月22日,经人民法院通知,文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震瓯(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一鸣承办该公益诉讼案件,担任被告周某某一审阶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阅卷时发现,2019年6月11日,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出具了一份《专家咨询意见》,载明“本案中花鳗鲡按照实际交易价格5000元执行评估价值。本案中非法猎捕花鳗鲡的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建议赔偿花鳗鲡评估价值五倍的资源损害补偿金,应支付生态损害修复费用2.5万元。综上所述,涉案花鳗鲡的价值和资源损害补偿金合计3万元整”。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资源损害补偿金的可调整范围较大,且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也仅是建议。
2019年7月25日,文成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庭前会议。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应将公益诉讼部分和刑事部分进行整体分析,应将整个涉案过程中的五人进行全面考虑。本案过程中除盗窃“雪鳗”的王某某外,其余四人均有涉嫌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损失是共同的。据悉,另外三名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张某某、陈某已被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另案处理。因此,虽然此次公益诉讼的被告和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仅受援人周某某一人,但对于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应是四人共同承担的。综合本案案情及受援人生活状况,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建议,由受援人周某某与吴某某、张某某、陈某共同承担资源损害补偿金,由其三人代周某某退还刑事部分的违法所得,将其三人愿意共同支付的3.3万元分摊到本案的资源损害补偿金、违法所得、评估费用等费用中去。这样既能达到对生态资源的补偿作用,也能让涉案人员均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同时也解决了低保户周某某的燃眉之急,使得其能够得到缓刑的机会。
经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与公益诉讼原告以及经办法官的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将资源损害补偿金由2.5万元降低至2.36万元,在共同承担的情况下,另外三人吴某某、张某某、陈某缴纳了全部的资源损害补偿金和评估费用,且替受援人周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2019年9月2日,文成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同日,法院对刑事部分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周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雪鳗”一条,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案件点评】本案系一起刑事诉讼与公益诉讼相结合、被告人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典型案件。本案的重点在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如何进行调解。第一,综合考虑全案,应当共同承担资源损害补偿金。本案除王某某作另案处理外,其余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同样也构成犯罪,只是他们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检方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公益诉讼中也未被列为被告,但这并不代表着该三人对于生态造成的破坏和对资源造成的损失不需要进行修复和补偿。第二,调整资源损害补偿金数额,刑民结合,代为缴纳违法所得,一举多得。在公益诉讼双方愿意调解的前提下,《专家咨询意见》也仅是作为一个参考依据,补偿金的数额可以进行调整。既考虑到家庭实际情况,又使得周某某在刑事诉讼部分终获缓刑。
通过本案的办理,一方面使得受援人和更多的人知晓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以及相关法律,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一方面也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