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诉讼期是三年,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案例一:甲借给乙一笔钱,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多年后甲要求乙还款,乙拒绝。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案例二:丙对丁享有债权,丁一直未履行义务,但丙在三年内从未主张过权利,三年后丙再起诉丁,可能面临时效抗辩。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规定至关重要。当事人应明确知晓时效的起算点和期间,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案例一所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权利人主张权利时时效起算,这提醒权利人不能无限期拖延主张。而案例二则表明,若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可能丧失,对方有权提出时效抗辩。因此,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当事人要保持对时效问题的敏感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