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欠钱不还需要的证据如下: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贷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张某借给李某 5 万元,李某出具了借条。但到期后李某迟迟不还,张某无奈将其诉至法院。张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作为主要证据,同时还提供了与李某之间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等辅助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判决李某偿还欠款。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包括直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借条,以及能进一步佐证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这提醒我们,在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时,要注意留存好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借条等书证固然重要,但其他辅助证据也可能起到关键作用。
王某以现金形式借给赵某 1 万元,赵某当时写下欠条。后来赵某否认借款事实,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由于王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现金交付的事实,仅靠欠条证据单一,法院难以认定借款实际发生,最终王某败诉。
这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虽然欠条是重要证据,但在现金交付的情况下,仅有欠条可能不够。出借人应尽量通过转账等方式留下痕迹,或者在有他人见证的情况下进行现金交付并让见证人签字等,以增强证据的效力和可信度,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