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须具备以下条件才有效: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一笔债权,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债权合同。后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丙公司。该债权并非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类型,且甲乙之间也没有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丙公司依法取得了该债权。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完全符合有效的条件。首先有有效的债权合同存在,其次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最后双方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且不存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不得转让情形,所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丙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可依法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丁将对戊的债权转让给己,但该债权根据其性质是不能转让的。戊以债权不可转让为由拒绝向己履行债务。
在此案例中,虽然丁与己达成了转让协议,但由于该债权根据性质不得转让,这种转让是无效的。戊有权拒绝己的要求,而丁也不能通过这种方式将债权转让出去。这也提醒我们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操作,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