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如下:
一、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
二、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必须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案例一:甲看到邻居乙家的水管破裂,水不断涌出,甲便主动帮忙维修,花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事后,甲要求乙偿还其因维修而支出的费用。
案例二:丙在路边发现一辆未上锁的自行车,担心自行车丢失,便将其推到附近的保管处存放。之后,车主丁前来寻找,丙要求丁给予一定的补偿。
在案例一中,甲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条件,其主动管理乙的事务,为避免乙遭受更大损失,有权请求乙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在案例二中,丙的行为虽然出于善意,但在未确定车主意愿的情况下擅自将自行车推走保管,其请求补偿可能存在一定争议。在此情况下,需要综合具体情况判断丙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要求。无因管理应当在合法、合理且符合受益人的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完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