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行使股东诉权的方式:
一、股东直接诉讼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股东代位诉讼(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一:A 公司中小股东甲发现公司董事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多次要求公司采取措施无果后,依据相关规定提起股东代位诉讼,最终成功维护了公司利益。
案例二:B 公司的股东乙,其自身利益被公司其他人员侵犯,遂行使股东直接诉讼权,通过诉讼获得了相应赔偿。
在实际情况中,中小股东需明确自身权利及行使方式。如股东直接诉讼权,股东可直接针对侵犯其自身利益之人提起诉讼。而股东代位诉讼权,当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应依法及时提起诉讼,以保障公司利益。同时,股东要准确把握法律依据,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及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