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一:某化工企业的一名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在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企业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最终企业的解除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案例二:一位在单位工作多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员工,单位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试图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据理力争,最终单位的行为未能得逞。
在这些案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必要的保障措施,企业不可忽视。而对于那些符合特定条件如工作年限长且临近退休的员工,其稳定性也应得到尊重和维护。当劳动者遭遇不合理的解除合同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