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可以提起损害赔偿,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一)房屋升值部分:
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由于违约行为发生而未实际发生的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和现实性。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
(二)违约和欺诈惩罚性赔偿:
购房者可以要回款项的最高额为已付购房款加上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再加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及造成的损失,即双倍的已付购房款、利息和损害赔偿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一:甲将房屋卖给乙,后因甲的原因解除合同。在此期间房屋大幅升值,乙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法院经审理支持了乙的诉求。
案例二:丙购房时遭遇开发商欺诈,合同解除后,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开发商给予双倍已付购房款、利息和损害赔偿金的赔偿,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若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确实应当予以赔偿。对于房屋升值部分,如案例一所示,这部分利益是买受人本应获得的,理应得到保护。而像案例二这种违约和欺诈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以充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购房者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当然,在具体案件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以确保公正合理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