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案例一:王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未关好车门导致车门在行驶中突然打开,与旁边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
案例二:李某在驾车时频繁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注意力不集中,结果与前方车辆追尾,引发严重事故。
在这些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王某未关好车门行车,极大地增加了事故风险;李某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分散注意力,更是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都警示着广大驾驶者,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杜绝任何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确保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对安全规定的忽视,都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