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如下: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案例一:张某将租赁的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给他人,出租人发现后依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了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李某长期拖欠租金达 8 个月,出租人按照规定行使权利,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向李某追讨所欠租金及相关损失。
在这些情形下,出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的。对于承租人而言,应严格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避免出现上述违约行为,否则将面临合同被提前终止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后果。同时,出租人在行使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时,也应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与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风险。在实际情况中,若双方对于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