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构能处理劳动争议: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后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他先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仍不满意,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李某在工作中受伤,与公司就工伤赔偿产生纠纷。他依法向相关机构主张权利,在规定时效内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应熟知各个处理机构的职能和程序,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案例中王某和李某,他们通过合法途径,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成功解决了争议。同时,劳动者要特别注意仲裁时效的规定,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应尽快采取行动,向合适的机构寻求帮助和救济。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支持自己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