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可以不在登记地。
离婚诉讼一般需要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到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但是被告不在国内或者宣告失踪、死亡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出,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到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张某和李某因感情破裂欲离婚,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且居住满一年,张某向李某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
赵某和王某离婚,王某在国外长期居住,赵某则在国内,赵某向其住所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予以受理。
在离婚诉讼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就如上述案例所展示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不同,选择正确的法院提起诉讼,才能确保案件得以顺利推进。法律对于离婚诉讼管辖的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合理、便捷的司法环境中解决婚姻纠纷。同时,当事人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应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与律师沟通,以便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策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