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享有的劳动权益如下: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案例一:小红在应聘某职位时,公司以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录用她,尽管小红的条件完全符合岗位要求。
案例二:小丽所在公司经常安排她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却不给相应的加班费,也不允许她正常休假。
在上述案例一中,该公司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除特殊工种外,不能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而在案例二中,公司不给予小丽法定节假日休息以及相应劳动报酬,严重违反了妇女享有的休息休假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妇女的各项劳动权益,妇女自身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