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办理取决于以下情况:
1、双方是否就财产公证达成协商一致;
2、存在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相关登记手续记入对方名下的;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
4、其他需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案例一:小王和小李准备结婚,小王婚前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为避免日后纠纷,他们决定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明确该房产为小王个人所有。
案例二:小张和小赵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但出资比例不同,两人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对房产的份额进行了明确约定。
在上述案例中,小王和小李的情况符合存在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情形,通过公证明确房产归属,可减少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小张和小赵则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典型,办理公证对各自的权益进行划分和确认,能有效保障双方的利益。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对于婚前财产的处理,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是否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