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人写欠条抢劫罪是否成立主要从以下几点判断:
(一)从主观方面看,抢劫者逼迫被害人写欠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这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方面特征。
(二)在客观方面,被告人逼迫被害人写欠条,反映了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
(三)在侵犯的客体方面,抢劫者逼迫被害人写借条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案例一:张某等人为获取钱财,持刀逼迫李某写下巨额欠条。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案例二:王某采用暴力手段迫使赵某写下欠条,虽未当场取得财物,但该行为被法院判定为抢劫罪。
在逼人写欠条这类案件中,关键在于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以及所侵犯的客体。从诸多判例来看,只要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通过逼迫手段让他人写下欠条,即使当时未直接取得财物,也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对于抢劫罪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惩处标准,司法实践中会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