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三年后还能要孩子的抚养权,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离婚后,孩子由李某抚养。三年后王某发现李某身患重病已无法照顾孩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经法院审查属实后,判决孩子抚养权变更给王某。
案例二:张某和赵某离婚三年,赵某在抚养孩子期间经常对孩子打骂,孩子表示不愿再与赵某生活,张某得知后以赵某虐待孩子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后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并非易事,必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案例一中,一方因患严重疾病确实无力继续抚养子女,这种情况下变更抚养权是为了保障孩子的基本权益。而案例二则体现了对虐待子女行为的零容忍,当孩子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时,变更抚养权是必要且合理的。当事人在考虑变更抚养权时,应充分收集证据以证明符合法定情形,同时也要从孩子的最佳利益出发,慎重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