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释期限届满后再发现漏罪的话,那么就只能就发现的漏罪对相关人员进行定罪处罚,而不能撤销假释,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刑法》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张某在假释期满后被发现其在假释前还实施了一起盗窃行为,最终法院仅对该起漏罪进行了定罪处罚,而未撤销其假释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
李某假释期满一段时间后,司法机关发现他在假释前曾有过诈骗行为未被处理,随后就该漏罪对李某进行了单独审判。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当假释期满后发现漏罪,确实是按照法律规定仅就漏罪进行处置。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也保障了罪犯在假释期间合法权益的相对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情况的准确认定和恰当处理,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提醒司法机关要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和严谨性,确保不遗漏任何犯罪行为,以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