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二)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
(三)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四)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五)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
(六)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王某去世后,其子女在处理遗产时发现王某生前有一笔未缴纳的税款,以及与他人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完毕的债务。同时,王某还曾因不当得利需返还他人财物,因无因管理需偿还管理人费用,且因侵权行为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经确认应由王某承担的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非常明确地体现了被继承人债务的多种构成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必要举措。对于继承人来说,在继承遗产时必须要清楚了解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不能只关注遗产的分配而忽视了债务的承担。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应当为特定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平性。在处理类似情况时,建议继承人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在法律的框架内妥善处理遗产和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