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房东不租了的赔偿要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案例一:王某与房东李某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合同,然而在合同期刚过半年,李某突然通知王某不再出租房屋。由于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这种情况下的赔偿事宜,王某主张自己因重新找房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预期的居住稳定性损失等实际损失,最终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李某给予王某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张某与房东赵某签订的租房合同中没有关于房东提前解约赔偿的具体条款。在合同期内赵某决定不租了,张某提出高额赔偿要求,包括其认为的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但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到这些损失,仅支持了与实际造成损失相当的部分赔偿。
在遇到合同期内房东不租的情况时,租客首先应查看合同是否有明确赔偿约定。若没有,租客需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因房东违约导致自己遭受损失的证据,如额外的租房费用凭证、因搬家产生的误工费等,以便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益。而对于房东来说,在订立合同时应合理预见可能因违约给租客带来的损失,避免日后产生高额赔偿责任。同时,双方在签订租房合同前都应仔细阅读并明确各项条款,以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