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事后乙要求甲的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法定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作表示。
丙没有代理权,却以丁的名义与戊签订合同,丁知晓后拒绝追认。
在第一个案例中,甲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应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发生效力。在第二个案例中,丙属于无权代理,丁拒绝追认,那么对丁不发生效力,戊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丙主张权利。这些案例都充分说明了效力待定合同在实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对待,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当遇到此类纠纷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