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循下列要件:
1、合法性原则
(1)主体合法,包括合同主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对合同标的有相应的处分权。
(2)客体合法,即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
(3)内容合法,即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合法的。
(4)形式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的要求。如法律规定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的要采用书面形式。
2、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针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由不同的要求,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求诚信,恪守诺言,以诚相待,善意从事,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3、公平互利原则。
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各方利益。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到互惠互利。
4、协商一致原则。
这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要通过协商的方式,各方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且都应当尊重他方的利益,各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各方共同决定,保险合同关系应在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形成。
5、自愿订立原则。
这是要求保险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订立,也就是由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关系。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6、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根据这项原则,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订立的保险合同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的,当事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一:投保人张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后期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拒绝赔付,双方产生纠纷。
案例二:某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未对一些重要条款进行充分解释和说明,违反了公平互利原则。投保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遂提起诉讼。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因一方或双方未严格遵循上述要件而引发的争议。对于投保人而言,要如实告知自身情况,遵循诚实信用,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获得理赔。而保险公司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平公正地对待投保人,保障其合法权益。双方都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且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减少纠纷的产生。当纠纷发生时,应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