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遇交通事故后贬值,原则不能要求对方赔偿,但特殊情况下也有获得赔偿的案例,例如无责情况下新车、关键部件损坏,经鉴定机构明确车辆贬值价值。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一辆刚购买不久的豪车在无责的情况下遭受严重撞击,关键部件受损。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明确了该车存在较大的贬值价值,最终法院判决侵权人对车辆贬值部分进行赔偿。
某车主的新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尽管整体修复,但经评估车辆的贬值情况较为明显,且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法院综合考量后支持了车主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请求。
在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后贬值的问题上,虽然一般原则是不支持赔偿,但从法律实践来看,对于那些无责且为新车、关键部件受损等特殊情形,确实存在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这就需要车主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受损情况的鉴定报告等,以便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法院在判定时也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权衡,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当然,在日常行车中,大家还是要注意安全,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免陷入此类纠纷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