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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瑞律网整理发布 52°c 2025-01-23
导读:损害赔偿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损害赔偿

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举例说法】李某与张某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王某长期同居。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给予损害赔偿,同时将王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仅为张某,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法律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规定。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其配偶张某主张损害赔偿,而第三者王某并非该请求权的主体。这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旨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赔偿责任的承担者范围。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强调有过错的配偶应当对其行为负责,而不是将责任随意扩大到第三者。当然,第三者的行为在道德上可能受到谴责,但从法律层面上,其并非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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