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损害赔偿
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
与有配偶者同居的第三者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举例说法】李某与张某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与王某长期同居。李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给予损害赔偿,同时将王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仅为张某,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法律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的规定。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向其配偶张某主张损害赔偿,而第三者王某并非该请求权的主体。这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旨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赔偿责任的承担者范围。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公平,强调有过错的配偶应当对其行为负责,而不是将责任随意扩大到第三者。当然,第三者的行为在道德上可能受到谴责,但从法律层面上,其并非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