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三年,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案例一:张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期间,他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明显的悔改之意,且经评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后,成功获得假释。
案例二:李某同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因其在服刑初期有过违规行为,虽之后有所改正,但综合考量下,未被准予假释。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有期徒刑三年是否能假释,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法律明确规定了假释的条件,这既是对犯罪分子积极改造的一种激励,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的考量。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假释的适用符合法律精神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犯罪分子自身的表现至关重要,只有真正做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犯罪危险,才更有可能获得假释的机会。而对于累犯以及特定严重犯罪的限制,也是基于对这类犯罪分子再犯风险的高度警惕,以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