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诊疗护理工作中只要出现过失就一定可以认定为是医疗事故。病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
有时因疾病重笃、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案例一:患者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医护人员因疏忽未及时发现患者病情的急剧变化,虽存在一定过失,但患者最终因自身疾病的严重恶化而死亡。
案例二:一位癌症晚期患者在医院治疗时,医护人员在用药上出现了小的失误,但该失误对患者的最终结局并未起到实质性的影响。
在医疗纠纷中,对于过失与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严谨分析。如案例一,尽管医护人员有过失,但患者自身疾病的凶险性是导致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结为医疗事故。而案例二,虽然存在失误,但这种失误在整个病情发展过程中作用较小,也不能轻易认定为医疗事故。法律对于医疗事故的界定是明确的,必须是违反相关规定且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仔细考量过失的程度以及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