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病史的职工因加班疲劳致死一般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李某是一名有心脏疾病史的员工,长期加班后在办公室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认为李某的死亡与加班疲劳有直接关系,要求认定工伤。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虽然有病史,但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加班疲劳导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其家属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张某患有高血压病史,在一次连续加班后回家途中突然病情发作去世。其家人主张认定工伤,但单位认为张某是在下班途中,且本身有病史,不应认定为工伤。
在此案中,张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死亡,但他的死亡是由于加班疲劳引发的疾病导致,且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样满足视同工伤的条件。单位不能仅以其有病史和在下班途中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其家人的诉求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