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有缺陷,但其并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应当对其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二是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具有又聋又哑或者眼睛失明的生理缺陷,属于生理发育不健全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其接受教育、了解事物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辨认事物的能力也会低于正常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一:聋哑人张某多次在商场实施盗窃,被盗物品价值较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其聋哑人的特殊情况,法院综合考虑后对其从轻处罚。
案例二:聋哑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经调查发现,李某虽然聋哑,但有一定的谋生技能且有悔罪表现,最终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在聋哑人盗窃案件中,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性。但具体如何适用,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对于这类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到聋哑人在认知和行为能力上的局限性,同时也要结合其犯罪的情节、主观恶性以及事后的态度等。不能仅仅因为是聋哑人就一律从轻或减轻,而应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以确保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在实际案例中,不同情况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时必须严谨细致地分析和判断,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