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既遂的标准是既要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无端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行审理,或者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而花费巨额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或者对方当事人因错误判决而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破产等。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张某为谋取私利,虚构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发现了张某的虚假诉讼行为。
李某捏造事实对某企业提起诉讼,导致该企业为应诉投入了大量资金,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的行为明显属于无端挑起诉讼,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符合虚假诉讼罪既遂的构成要件。而李某的行为则造成了对方企业的重大损失,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同样构成了虚假诉讼罪既遂。这两个案例都很好地诠释了虚假诉讼罪既遂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惩处,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严肃性,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民众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勿为了一己私利而进行虚假诉讼,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