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人死亡的,涉嫌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一:王某在驾驶过程中因疲劳驾驶,不慎与行人李某相撞,导致李某当场死亡。事后王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抓获。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最终判处其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二:张某驾车超速行驶,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死亡。张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最终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在第一个案例中,王某疲劳驾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在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后还逃逸,这属于加重情节,依法应受到严惩。而在第二个案例中,张某虽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他及时报警并留在现场的行为属于自首,同时积极赔偿也为其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这两个案例充分说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的不同行为会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无论是驾驶者还是其他交通参与者,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发生事故后要正确面对,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避免给自己带来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