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抵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债权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当事人是互负债权债务;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到期;任一当事人主张抵销;或者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但当事人协商后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甲公司与乙公司长期有业务往来,双方互有债权债务。甲公司对乙公司有一笔到期的货款债权,乙公司对甲公司有一笔到期的服务费债权,两笔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抵销,乙公司表示同意。后双方顺利完成了债权债务的抵销。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满足了抵销的条件。首先双方互负债权债务,且债权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一方的债权债务也已到期,同时双方均同意抵销。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抵销情形,通过合法的抵销,简化了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提高了经济效率。
丙和丁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丙借给丁一定金额的款项,同时丁为丙提供了劳务,丙应付给丁相应的劳务报酬。虽然债权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进行抵销。
这里体现了即使债权债务的标的物不相同,但只要当事人协商同意,也可以进行抵销。这说明在法律框架内,当事人有一定的意思自治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这种协商抵销的方式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有利于快速解决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