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意思是除交警规定的抽烟,打手机,疲劳,酒后的行为。比如开车时聊天,换衣服,低头捡东西,看车载电视、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等,都属于妨碍安全行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案例一:王某在驾驶过程中与副驾驶人员长时间聊天,导致注意力分散,未及时发现前方路况变化,与前车发生追尾事故。
案例二:李某在驾车时低头捡掉落的手机,瞬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护栏。
在这两个案例中,王某和李某的行为均属于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王某因聊天而分散注意力,李某则因低头捡东西而使车辆处于失控状态,他们都没有尽到安全驾驶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时应保持高度的注意力和谨慎,任何可能分散注意力或影响驾驶操作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广大驾驶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以确保自身及他人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