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二)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
(三)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四)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五)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
(六)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李某去世后,留下了一笔遗产,但同时也有未缴纳的税款以及对他人的欠款。其继承人在处理遗产时,对于这些债务产生了争议,有的认为不应该全部承担,有的则觉得应该按比例分担。
张某生前与他人签订合同,承诺给付一定财物但未履行,其去世后,对方要求其继承人承担该债务,继承人对于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债务的承担范围存在疑虑。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的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分割遗产时,优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对于张某的合同债务,只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继承人就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问题在实践中较为复杂,继承人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处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处理遗产和债务时,应注重公平合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