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具体期限如下: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保证人。借款合同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一年后。在一年后,乙在 6 个月内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依法承担了相应责任。
案例二:A 向 B 借款,C 为一般保证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B 未在 6 个月内对 A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后再要求 C 承担保证责任时,C 得以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期限是一个关键问题。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期限。如在上述案例一中,债权人乙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要求连带保证人丙承担责任,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地保障了其债权。而在案例二中,由于债权人 B 未在法定的 6 个月期限内对债务人 A 采取必要法律行动,导致一般保证人 C 免除了保证责任。这提醒债权人要及时且正确地行使权利,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担保人也应清楚自身承担的责任期限和条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