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没有义务帮公婆还债,根据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的亲属作为无关第三人,不负有偿还责任。因此儿媳妇没有义务帮公婆还债。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案例一:王某的公婆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找到王某要求其偿还。王某以自己没有义务为由拒绝,后经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无需承担公婆债务。
案例二:张某的公婆做生意失败负债累累,张某的公婆试图让张某帮忙还债,张某咨询律师后得知自己没有此义务,最终没有承担该债务。
从法律角度来看,儿媳妇与公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随意要求儿媳妇为公婆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对各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界定,保障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此类情况,当事人应坚定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不合理的债务牵连。当然,如果儿媳妇基于自愿或其他特殊情况而选择帮助公婆偿还债务,那也是其个人的自主选择,但这并非法律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