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死亡,能不能要求担保人还钱要根据以下具体情况确定: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亲属应该先用尽一切合法手段向债务人追债,仍无法清偿时,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保人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案例一:甲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乙签订借款合同,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后甲意外去世,甲的亲属直接要求丙还钱。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需向甲的亲属清偿债务。
案例二:A 是债权人,B 是债务人,C 是一般保证人。A 去世后,A 的家人未向 B 追债便直接要求 C 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 C 在 A 的家人穷尽对 B 的合法追债手段且仍无法清偿时,才需承担清偿责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当债权人死亡时,对于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还钱责任,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判断。如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通常需及时承担责任;而在一般保证时,则要满足特定条件后才承担。这就要求各方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保证的性质,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同时,债权人的亲属也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追债,不可随意越过债务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否则可能导致自身诉求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