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王某为了能独自继承房产,故意杀害了自己的父亲,后经司法程序认定,王某丧失了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张某在父亲病重期间长期遗弃父亲,且毫无悔改之意,最终被依法判定丧失房产继承权。
在实践中,对于房产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这种严重违背人伦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继承权的丧失。而对于遗弃、虐待等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产生丧失继承权的后果。同时,若继承人虽有上述不当行为,但之后确有悔改且获得被继承人宽恕或在遗嘱中仍被列为继承人的,其继承权可予以保留。这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兼顾了一定的灵活性和人性化,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