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在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发现其中一名专家鉴定组成员与涉事医院的某位领导存在密切关系,患者及时提出了回避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最终该专家被依法回避。
还有一个案例,某专家鉴定组成员被发现是患者的远房亲戚,尽管关系较为疏远,但患者得知后仍果断申请其回避,保障了鉴定的公正性。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申请回避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鉴定公正性的重要举措。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鉴定组成员的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情形,应毫不犹豫地依法提出回避申请。同时,要注重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申请,使回避申请能够得到合理的支持和认可。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这项权利,当事人应充分运用,以维护自身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公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