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案例一:患者李某因突发疾病被送往某小型医院,该医院医疗条件有限,但未及时将其转诊,导致病情延误,最终造成严重后果。患者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二:张某在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病情较为复杂,超出了该机构的诊治能力,然而医院并未安排转诊,致使张某的病情持续恶化。事后,张某依法提起诉讼,获得了相应赔偿。
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医疗机构因为自身条件差而没有及时转诊,导致患者受到损害,这显然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和其应尽的职责。就如同上述案例所展示的,医院不能仅仅因为自身的局限而忽视患者的权益,应积极采取措施,包括及时安排转诊等,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当这种损害出现后,患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合理的赔偿,而法院也会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裁决,以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应时刻牢记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减少此类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