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王某在一家公司工作了 8 年,实际工作年限不足十年,后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医疗。公司认为其医疗期只有三个月,但王某认为应是六个月。最终,经劳动仲裁认定,王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应给予六个月的医疗期。
李某在现单位工作了 3 年,但实际工作年限已经超过十年,患病后单位只给予其六个月的医疗期,李某认为不合理。后经法院判决,按照相关规定,李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确实应为六个月医疗期。
在判断员工患病医疗期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如案例中王某和李某的情况,不能仅凭一方的主观认知来决定,而应依法依规进行判断。在实际中,企业和员工都应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遇到争议时,可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