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如下: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甲欲将其部分股权转给公司外的乙。甲按照规定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其中有过半数股东在三十日内未作答复,于是甲顺利将股权转给了乙。在另一个案例中,股东丙向股东以外的丁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这些不同意的股东既不购买该股权,也未明确表示同意转让,最终也视为同意转让。
在上述案例中,很好地体现了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的具体应用。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书面通知、等待答复时间等环节都不可或缺。而对于其他股东来说,要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及时作出回应,避免因自身的疏忽或不作为而导致权益受损。同时,公司章程如对股权转让有特别规定的,也应予以遵守,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