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中一方死亡的,如果是出租人死亡,导致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是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没有上述人员的,则合同可以被解除,并终止。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案例一:王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间王某去世,其房屋由子女继承。李某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居住,王某子女也认可该租赁合同的效力。
案例二:张某与赵某共同租赁房屋用于经营店铺,后张某意外死亡,赵某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经营该店铺。
在租赁房屋的情形中,当出现一方死亡的情况时,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就如上述案例所展示的,若出租人死亡但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使其租赁关系得以稳定延续。而对于承租人死亡的情况,其生前共同居住或共同经营的人能依原租赁合同租赁房屋,这也是基于公平合理和维护租赁秩序稳定的考虑。当然,若没有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合同依法解除和终止也是合理的安排。这些规定和案例都提醒我们,在租赁关系中,各方都应清楚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