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里的押金,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并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如果承租人拒绝支付押金的,出租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王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双方约定需缴纳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王某多次催告无果后,将李某诉至法院。
赵某出租房屋给孙某,租赁合同中明确载明了押金条款,然而孙某拒绝支付押金,赵某便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关于押金的收取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执行。如案例中王某与赵某,在承租人拒绝支付押金时,他们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作为承租人,应当知晓支付押金是其应尽的义务,若无故拒绝支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同时,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对押金相关事宜明确约定,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