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毁约的,如果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的,当事人可要求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来担责;没有约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由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然而,在租赁期间,王某突然要求李某提前搬离,李某认为王某毁约。经查看租赁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了如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李某据此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王某拒绝后,李某将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另一起案例中,张某租赁赵某的店铺,赵某中途毁约,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双方经协商,赵某同意补偿张某因提前搬离而产生的部分装修费用和寻找新店铺的费用。
在租赁合同遭遇毁约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及时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如上述第一个案例,有明确合同约定时,可直接依据约定主张权利。而第二个案例,虽无具体约定,但通过协商也能达成一定的补偿。这提醒我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尽可能详细约定违约责任等条款,以便在出现问题时有据可依。同时,遇到纠纷要保持冷静,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