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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在什么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瑞律网整理发布 60°c 2025-01-15
导读:婚姻家庭诉讼离婚在什么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诉讼离婚在以下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

诉讼离婚在什么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诉讼离婚在什么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诉讼离婚在以下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举例说法】

案例一:甲与乙结婚后,乙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甲遂向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案例二:丙的配偶丁下落不明,丙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点评】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的管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于类似情况,当事人应明确法律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以便正确选择管辖法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具体案件中,可能还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和细节需要综合考量,建议当事人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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