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甲作为中间人介绍他人参与非法集资项目,而甲自己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后该项目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其中主要组织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以集资诈骗罪论处,而甲则因其不具备相关故意和行为,未被以该罪定罪。
乙在某非法集资活动中充当中间人角色,他并不知晓组织者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意图。案发后,经审查乙确实不存在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情况,最终对乙未按集资诈骗罪处理。
在处理非法集资诈骗中间人的问题上,关键在于准确认定其主观状态和具体行为。若中间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和相关行为,不能仅仅因为其在中间起到了一定作用就一概而论地定罪。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证据,来区分不同行为人的责任。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中间人在参与相关活动时,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法律意识,避免无意之中卷入违法犯罪活动。